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天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簽訂之契約欠缺相對人公司章,屬無效合約,其收受聲請人給付之新臺幣88,000元為不當得利。」,按居間契約為諾成契約,其成立之方式法無特別規定,應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意思之合致,始能成立(本院109年訴字第5635號民事判決參照),故聲請人主張系爭契約為無效契約,洵無可採,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