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壹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七七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確定,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盜版遊戲光碟共十二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再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七七號為緩起訴處分,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確定,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自已合於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應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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