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宇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被告劉宇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8年1月27日期滿。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1977公克,取樣0.0018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195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份存卷可查(毒偵卷第56頁),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