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法定代理人 管東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陳兵強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兵強積欠聲請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共計新台幣10,658元,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死亡,其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兵強之遺產管理人, 俾利 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陳兵強之遺產管理人,已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聲請,並業經本院於104年9月8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
644號民事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104年10月5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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