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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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債務人 楊彩靈楊玉淋楊宜樺 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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