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債權人陽光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劉從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淑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滯納金1089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㈡確認對債務人楊淑慧請求119,790元是否有誤?(依建物登
記謄本所示台中市○區○○○街○○○號底一層之一所有權人有7人,楊淑慧為共同持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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