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投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投附民字第16號附民原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64號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31,3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陳鈴香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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