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92號聲請人 林瑞成 律師即 邱曉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邱曉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邱曉誠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柒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曉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89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曉誠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管理之職務包含110年度司執字第126280號強制執行事件、110年度司執字第57352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公示催告、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返還借款事件、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返還借款事件、110年度司促字第25718號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485號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301號支付命令、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通知、110年度司促字第30613號支付命令、111年度所稅字第1011號綜合所得稅執行事件、111年度訴字第271號清償債務事件等,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確定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執行處通知、答辯狀、調解筆錄、支付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通知、和解筆錄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承受強制執行程序、支付命令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執行程序等事務,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及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合計2,000元,已於裁定主文敘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