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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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張舒涵
張○嘒(住址詳卷)被告 陳旭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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