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25號聲請人 仲錦好 代理人 仲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良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聲請人有無要委任仲家為代理人?若有,請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二、請釋明各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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