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聶玉華 被告 陳益增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158號;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洪培睿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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