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6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 吳宥瑩 即花築景觀設計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代表人 何弘能 (院長)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朱秀晴 律師
參加人梓蘭造園有限公司代表人 胡梓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梓蘭造園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與參加人參與被告辦理之「戶外庭園暨室內公共區域綠美化養護作業1年期(履約期間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合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於105年6月15日決標(下稱原處分)由參加人得標,原告不服上開原處分,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5年7月4日校附醫總字第1051501403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就系爭採購案應改由原告得標,並給付原告新臺幣46萬4,9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時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第一項聲請為有理由者,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本件訴訟程度,查經原告起訴並由被告答辯後,本院定106年10月26日由受命法官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末以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侯志融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