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8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12年11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快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鍾小屏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柯美英 86年6月1日86年9月15日15,000元無002柯美英86年6月1日86年10月15日15,000元無003柯美英86年6月1日86年11月15日15,000元無004柯美英86年6月1日86年12月15日15,000元無005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1月15日15,000元無006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2月15日15,000元無007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3月15日15,000元無008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4月15日15,000元無009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5月15日15,000元無010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6月15日15,000元無011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7月15日15,000元無012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8月15日15,000元無013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9月15日15,000元無014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10月15日15,000元無015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11月15日15,000元無016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12月15日15,000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