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本案於民國97年6月17日審理期日已就人證部分進行交互詰問完畢,認被告甲○○倘能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到案,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又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並限制被告甲○○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