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豐慶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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