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蘇嘉瑜
訴訟代理人  李錦程
被   告  陳添恭
被   告  王美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
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被告王美定之年籍、身分證字號、
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王美定部分之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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