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37號聲請人 鄭世寅 (即 鄭義哲 之繼承人)代理人 馬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B438│1│10│├──┼────────────┼────┼──┼──┤│000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B163│1│10│├──┼────────────┼────┼──┼──┤│0003│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H143│1│5│├──┼────────────┼────┼──┼──┤│000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H415│1│5│├──┼────────────┼────┼──┼──┤│000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A572│1│1│├──┼────────────┼────┼──┼──┤│0006│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A573│1│1│├──┼────────────┼────┼──┼──┤│0007│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A574│1│1│├──┼────────────┼────┼──┼──┤│0008│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A1533│1│1│├──┼────────────┼────┼──┼──┤│0009│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A1534│1│1│├──┼────────────┼────┼──┼──┤│001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A1535│1│1│├──┼────────────┼────┼──┼──┤│001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4NA226│1│1│├──┼────────────┼────┼──┼──┤│001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4NA227│1│1│├──┼────────────┼────┼──┼──┤│0013│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A483│1│1│├──┼────────────┼────┼──┼──┤│001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A484│1│1│├──┼────────────┼────┼──┼──┤│001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A4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