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俊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俊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俊亮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1項、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俊亮所犯附表編號1至10、1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1、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10、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4年4月16日,而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4年4月16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危害安全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3日97年5月26日97年6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91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94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16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2日98年7月27日98年8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案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2月初98年2月20日98年2、3月間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案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罪名偽造文書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8年1月間98年6、7月間97年12月24、2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案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4年10月26日同上同上備註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0、11月間至103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9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10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05年5月31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