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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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趙正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告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複代理人 呂世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與本件爭執事項有關之事實尚待調查,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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