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振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7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秋燕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