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6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詹凌甄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