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58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張崇益
被   告  鄭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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