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28號
原 告 陳品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零肆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