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4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黃秀蓮張小萍張心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0,008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債
務人繳費通知單金額386,44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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