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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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917號
原   告  江俊鴻
上原告與被告 林偉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
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另因被告之住所在非
郵局投遞區域,應指定送達,應徵送達費新台幣捌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 重小 字第 917 號裁定(107.05.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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