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張苑今 被告 林王月女
戴彩華 張克誠 張劍峯 林春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0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5,600元237.916分之11,015,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