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國棟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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