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鄧郁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