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維德 (RichardA.Norwitt)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9,041點33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年4月21日當天新臺幣兌換美金之賣出現金匯率為32點477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4,265元(計算式:199,041點33美金×匯率32點477=6,464,2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江世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