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71號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聲請(114年度家聲字第6號),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補繳6,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