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71號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聲請(114年度家聲字第6號),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補繳6,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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