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陳燕昌 送達代收人 黃雅萱 右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管理甲0000000000理報酬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酌定報酬(司法院七十六年廳民三字第二四八六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遺產前經本院八十二年度管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經依法公示催告期滿;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計有坐落於新竹縣○○鎮○○○段十六張小段一八0─三、一八0─五、一八二─三、一八二─五、一九二─一、一九三─一、一九三─二、一九三─三、一九四─五、一九四─七、一九四─八、一九四─九、一九四─一0、一九四─一八、一九五─一、一九五─二、一九八─一、一九八─七、一九九、一九九─五地號等二十筆土地,財產價值計為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九千四百三十六元。另被繼承人乙○○所遺動產部分,計有本院八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二七九號提存物土地徵收補償費十一萬三千零六十五元及新竹縣政府辦理台三○○○鎮○○○鄉○道路拓寬工程徵收土地徵收補償費七千四百四十四元,是被繼承人乙○○所遺遺產總計為三十八萬九千九百四十五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人得請求報酬,並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孳息收入十分之三為三千八百九十九元,另代管之墊付費用為二萬五千三百八十四元,共計費用為二萬九千二百八十三元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計算表、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四件、代管遺產墊付費用明細表及墊付收據影本十七件、本院八十二年度管字第四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計算表、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四件、代管遺產墊付費用明細表及墊付收據影本十七件、本院八十二年度管字第四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二年度管字第四號、八十九年度家催九七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法條聲請人自得請求管理報酬。至管理報酬之數額,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本院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及本件係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認依據財政部訂頒之上開作業要點為管理報酬數額,應屬合理,此外,該要點第十四條第四項亦規定代管期間墊付之費用可收回歸墊,聲請人之聲請自有理由,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