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406號

原告 許時善

訴訟代理人 王羿琂

被告 許瑞帆許木生 遺產管理人

許秋波

許恒昌

許金杉

許文隆

許勝隆

林進花

許其聰

許勝榮

被告 許嘉興

許啓川

許淑慧

許西州

許家偉

許建平

許書豪

許菡容

許紘齊

陳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