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406號
原告 許時善
訴訟代理人 王羿琂
被告 許嘉興
許紘齊
許 陳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