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仲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訴字第12號抗告人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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