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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