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7號

附民原告 程麗華

附民被告 施松典

劉宴菁

王忠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施松典、劉宴菁、王忠玉(下合稱被告3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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