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18號聲請人影響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春鈴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9年度除字第8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厚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古亭│320,000元│98年12月1日│CN0000000│5個月│││司 李得合 │分行│││││├──┼─────────┼────────┼─────────┼──────┼─────┼──────┤│002│厚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古亭│320,000元│98年12月1日│CN0000000│5個月│││ 司李得合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