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侯裕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國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
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
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
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