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3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
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分通常程序審理後,以98年度審易字第1855號諭知不受理在案,是原告對被告
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即與法不合,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