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甲○○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訴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當事人姓名
、地址,亦未表明本件訴之聲明,則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
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陳正確法定程式之起訴狀,如逾期不補,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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