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陳正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正文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28紙,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
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刊登於報,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所提之太平洋日報1份在卷可稽。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06年1月20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