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89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非訟代理人 王季平 相對人 梅英芳 債務人 施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 施柏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0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施柏州於104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10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施柏州自105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987,9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施柏州並另擔任第三人締寶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該公司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999,61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施柏州雖於105年11月7日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梅英芳,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金融卡自動貸款借款契約、綜合授信契約、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4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90-23│建│80.55│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30│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30│49│42│29│18│17│平│鋼筋│28│平│全部│││32│府平路535號│平區金城│鋼筋混凝│.3│.4│.9│.2│.2│0.│方│混凝│.9│方││││││段90-23│土造│8│2│2│2│4│18│公│土造│5│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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