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俊傑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俊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模擬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有關「黑色金屬短槍1支」之記載,更正為「模擬槍1支(黑色,含彈匣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小事有所不滿即持模擬槍作勢而恐嚇,除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外,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當,復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手段方式、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模擬槍1支(經鑑驗無殺傷力,含彈匣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766號被告洪俊傑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俊傑於108年9月11日17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號前,因騎乘機車與 王俊彬 發生行車糾紛,洪俊傑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機車座墊內取出槍管未開通之黑色金屬短槍1支,以拉拔滑套之方式恐嚇王俊彬,致王俊彬心生畏懼。
二、案經王俊彬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⑴被告坦承上開犯行;⑵告訴人指述;⑶告訴人行車紀錄器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相片;⑷扣案模擬槍及彈匣。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檢察官洪期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嚴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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