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葉力旗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