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合計零點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97年8月2日,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已滿六月,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已於98年12月10日釋放出所,有該所98年12月7日高戒所輔字第0980900876號函在可稽。則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0.7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毒品檢驗報告書1紙在卷可按,爰聲請對扣案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含袋重0.70公克),經警以軍備局204廠製造之試劑檢驗盒(安非他命)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分別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甲○○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5、27頁),足認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
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