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私行拘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6至28日間,犯私行拘禁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94、3047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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