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86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月招 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峰生 債務人 蘇瓊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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