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台北市西藥服務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周雨蕾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昌翰 律師被告新添成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卓華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9日召集之新添成大廈第23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㈡第一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12年4月9日召集之新添成大廈第23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㈢第二備位聲明:被告於112年4月9日召集之新添成大廈第23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撤銷。上開各請求之訴訟利益同一,且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