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31號

上訴人 彭聖祐

被上訴人 任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具狀聲請和解等語,惟本院於調解時已有勸諭被告考慮以新臺幣150萬元至190萬元範圍與原告進行協商,係被告以無資力賠償回應,本院最後以判決終結本件訴訟,自無從再進行訴訟中之和解,併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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