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甫因搶奪前科,於99年4月26日執行刑後強制工作期滿出監,時隔2個月即再犯本案,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8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現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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