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259號聲請人 許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俐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求金額為650萬,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
二、表明票號0000000、0000000、515299號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